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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教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际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教育部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 二 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根据情况发展,调整现有工程中心规划布局。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教育部制订所属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与计划;创造条件,将工程中心纳入区域创新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建设,指导辖区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初审地方高等学校推荐的工程中心主任人选,对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落实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的配套条件与地方相关政策。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遴选推荐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教育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 三 章   立 项 与 建 设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所在地方和依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三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一式两份行文报送教育部。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由地方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行文报送。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报送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教育部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依托地方高等学校立项建设的工程中心采取省部共建方式。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教育部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教育部同意。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教育部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原则上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教育部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中心建设资金的国家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 四 章   运 行 与 管 理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高等学校提名,教育部聘任。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采取“2+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教育部核准。对考核不通过的教育部将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规模一般在100人左右。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 五 章   验 收 与 评 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附2)报送教育部。

省部共建工程中心的验收申请需经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

第三十条  教育部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附3)和批复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教育部工程中心序列管理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教育部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组织专家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附4)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给予支持相关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教育部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的目的。鼓励高等学校中同现有工程中心技术领域、工作方向相近的技术创新平台,在现有工程中心评估前提出工程中心立项建议,按照优胜劣汰原则,滚动支持。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可据教育部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依托军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其建设和管理模式,可参照地方高等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附: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4.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1.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000字左右)

1.项目名称、依托单位

2.项目的必要性

3.项目建设的目标、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二、项目背景、必要性

1.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项目的目标市场及关联度

2.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工程中心组建方案

1.建设条件(包括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科研开发基础和特色、技术水平与优势、创新能力和工程化业绩、具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储备、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共建单位的合作基础与吸引力等)

2.与依托学科间的关联度和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

3.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4.工程中心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与职能

四、主要目标、任务及技术发展分析

1.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3.工程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五、建设方案

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与进度

4.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方案

六、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七、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八、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有关附件

 

2.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工程中心基本情况

三、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质量评定

1.建筑安装工程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及运行

3.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

4.配套与支撑条件

5.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四、资金与财务决算

五、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规章制度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与工程化工作进展

七、工程中心近中期任务、目标与经营战略

八、依托单位自评估意见

九、主管部门意见


3.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一、验收范围

    由教育部立项建设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按此大纲进行竣工验收;教育部批准立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而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按此大纲进行重新验收。

二、验收依据

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验收标准

(一)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具有研究开发、验证单项工程的基本用房,公用设施配套,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设施完善,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2.已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实验室仪器设备到位,运转正常;单项工程满负荷运转良好,单项验收合格;配套设施满足工艺要求,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所需提供的配套支撑条件完善落实;

3.文件、图纸、资料、档案齐全;

4.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决算,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

1.建立了适应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2.人员规模、结构合理。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和流动制度。主要负责人具有创业精神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创新氛围。

(三)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建设任务;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近中期主要研究开发任务;

3.承担了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取得了具有行业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

4.促进了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

5.经济上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社会效益明显;

6发展战略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近期工程化任务明确落实。

(四)验收程序

1.依托高等学校进行自评估,提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对技术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对所有财产清查造册,做好财务决算;

2.教育部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3.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予以授牌。


4.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一、评估范围

通过验收运行满三年的工程研究中心,按此大纲每三年进行绩效评估。

二、评估依据

评估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验收结论

4.工程中心验收后新增专利证书、委托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协议和相关文件

三、评估指标

(一)硬件建设与运行绩效

1.工程化开发、验证环境用设备建设运转情况

2.工程化开发用房面积及配套设施情况

3.业务范围及其流量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制度建设

1.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合理,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性

2.工程技术队伍的规模、结构是否合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及其对学科建设的贡献

1.培养的硕士、博士生数量与质量,接纳本科生结业和实践情况

2.为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的情况

(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1.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配套工艺及技术产品与装备开发情况

2.承担国家科技任务项目情况,专利申报及获授权数量

3.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 

4.起草制定行业技术、工艺标准与规范情况,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情况 

5.与行业组织及企业合作,参与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与计划工作情况

6.开展本领域工程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四、评估程序

依托高等学校首先进行自评估,提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教育部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形成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