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 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认定。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教育部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
第九条 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
(五)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格式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向高等学校批复立项结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组织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鼓励部门、地方、企业参与共建。建设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自查后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报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
实验室建设验收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教育部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 地方、行业的重点研究机构建设发展成为开放运行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后,可以同时保留其原有的地方、行业重点研究机构名称,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实验室主任应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高等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委员由高等学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实验室的学 术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高等学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 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 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 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教育部可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抽取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开放运行满3年的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三十条 教育部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定期评估工作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十四条 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定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四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 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一般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担任。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包括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和5年工作总结。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5年工作总结,并在依托高等学校内进行公示。5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是评估期内获得,并且各项数据应与年度考核报告的内容相符。
第十三条 评估材料经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教育部于每年7月1日前确定委托承担次年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并下达当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教育部批准。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包括专家评审费、会场租用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教育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发布评估通知,按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分别组织专家评估,于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参评实验室的依托高等学校负责审核评估材料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向评估机构正式提交。
第四章 初 评
第十八条 初评采取专家集中开会听取工作报告的形式对所有参评实验室进行评议。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在会前组织召开初评预备会,向初评专家说明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条 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其他参评实验室可以旁听。
第二十一条 初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并交流讨论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家打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20%和后20%的实验室进入现场考察,同时教育部还将从其余参评实验室中抽取不少于10%的实验室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名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发布,但不公开具体排名。未进入现场考察名单的其他参评实验室可在名单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出现场考察申请,经批准后接受现场考察。
第五章 现场考察
第二十三条 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的分组进行。评估机构组织成立现场考察专家组,确定专家组长。每个现场考察专家组由5-7位专家组成,其中包含初评专家2-3名,管理专家1-2名。专家组名单需报教育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时间(每实验室评估半天)和路线,于考察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评实验室,并将考察安排向有关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评估机构负责制订现场考察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考察的基本程序、详细日程安排以及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考察预备会,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创新氛围和内部运行管理;核实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情况;检 查依托高等学校对实验室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专家组采取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工作报告、审查证明材料、召开 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的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其中:
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不超过5项),并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不超过40分钟,答辩20分钟。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等学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等学校对实验室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报告不超过2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公共服务证明;学术交流和会议相关文(信、函)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经交流讨论后,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简要反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六章 综合评议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按照初评打分占60%,现场考察打分占40%的方式,计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实验室成绩并从高到低排序,成绩靠前的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成绩靠 后的实验室将参加综合评议,比例不少于参评实验室总数的20%。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名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发布并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依托高等学 校。
第三十一条 同领域的综合评议不再按相近学科分组。每个领域由7-11位专家组成综合评议专家组。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向综合评议专家组提供参评实验室的初评成绩、现场考察成绩、现场考察意见、评估材料和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主要介绍实验室代表性成果和优势特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经评议讨论,对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记名打分和排序,并当场公布排序结果。
第七章 公布结果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向教育部提交当年评估工作档案,包括:各阶段专家组人员名单、会议初评专家打分表、初评打分排序统计结果、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打分和排序结果、综合评议专家打分表及排序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在综合评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交评估报告,报告应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分析,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不超过15%,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少于10%,其他实验室评估结果为良好。
第三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期满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后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四十条 评估结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提出异议。最后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反馈评估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教育部承担。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四十三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包括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实验室主管部门及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材料一并上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技〔200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