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开展“十三五”新增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新增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6]25号)的精神和要求,农业部决定在“十三五”期间新增一批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十三五”期间,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将贯彻落实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供给侧改革和转变发展方式的新要求,充实优化和调整完善学科群结构布局,在稳定现有框架的基础上,厚植优势、补齐短板,重点突出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信息化、农业机械化等领域,优化新增一批学科群和重点实验室,包括调整强化“十二五”已建设命名的学科群和“十三五”新增的学科群(具体布局和有关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申报要求和条件
(一)此次新增的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涉农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为法人单位。其中,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一般为中央级涉农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
(二)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应针对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和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需求,提出本学科领域重大科学问题,凝练科研目标,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重点组织开展农业基础性、前沿性以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农业发展提供新理论、新技术和新产品。
(三)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应针对学科建设和区域农业发展的科技需求,以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组织开展专业性、区域性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为行业和区域农业发展提供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
(四)依托单位应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具有良好的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的环境。
(五)依托单位应具备较为先进和完善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依托单位能够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具有相应的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等。
(七)依托单位在每个学科群只能申报一个重点实验室,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八)“十二五”期间,已在某个学科群建设命名了重点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的依托单位,原则上不得参与该学科群重点实验室的申报。
三、申报方式
(一)申报书填报
各申报单位参照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性标准(附件3)和有关要求填报《“十三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申报书》(见附件4)。申报书将作为后续形式审查、评审立项的依据。
(二)材料报送
各申报单位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12:00前,将申报书(纸质,一式10份)报送至行政楼902,同时报送电子版至sysjs@scau.edu.cn,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夏 斌 85285029 sysjs@scau.edu.cn
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